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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的法理意义

编辑:闻言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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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浒传》第五十一回里说到山东郓城县都头雷横,因误杀新任知县的小三白秀英,其父白玉乔遂将雷横告上县衙。在排除故事的前因后果和旁支细节后,这算得上众多“民告官”案件的著名场景之一。众所周知,民告官,旧称“上控”,但凡上控之人,盖因走投无路,逼上梁山,不得已为之。当然,同“鼓鸣冤”、“邀车驾”等上访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按照现代司法制度和法理模式来解释,“民告官”作为一种行政诉讼活动,是自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以来,彰显了政府和个人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是化解“官民矛盾”,体现“官民本一家”的执政方针和施政理念,亦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当前,我国进入转型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近些年,“民告官”(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案件)的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形势严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全国排查进京上访“民告官”案。人们不禁要问,“民告官”案件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何在?

  某些地方政府,单纯用GDP指标作为量化考核标准,尤以基层为甚。这样一来势必造成公共项目与盈利项目界限不清,官民间利益矛盾加剧,一旦双方难以达成共识,导致冲突升级。在万般无赖之下弱势一方会选择以身试法、越级上访等形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当然,《行政诉讼法》主要受理“具体行政行为”,但某些地方政府的故意将行政行为模糊化、包装化,甚至下发以“决议、命令、制度、草案等”行政文件方式,试图掩盖其真实动机。这种“挟行政以令地方”的行为,使老百姓既不服判决,也不接受调解,走上申诉上访的坎坷之路。

  记得著名律师郝劲松说过,他曾状告的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国家林业总局、陕西省林业厅和北京市东城税务局的5起案子中,没有一起胜诉过。在很多“民告官”案中,公检法系统每每迫于体制压力,受制于政府行政指令,使得“民告官”案件无论是从立案、取证,还是到执行等方面总会受到钳制,以致司法不公、执行不力、诉求不保。譬如,某些领导干部和实权部门往往以“顾全大局”为名,给司法机关施压或“通气”,“打招呼”,干扰正常司法程序,导致判决不公。而一旦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心,政府丧失公信力时,上屋抽梯式的上访则在意料之中矣。

  其实,在“民告官”案件中,如果政府相关部门败诉,并不是什么丢脸的事,相反它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政府的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多。如此,势必引起地方政府的深思和反省,究竟是哪里出问题了?追根溯源,找到问题的症结,遂予以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达到社会和谐的常态上来,更是胡锦涛总书记“科学发展观”核心价值的集中展现。社会主义法制讲究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字字珠玑,道出了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司法基础和法治文本。窃以为,当某些地方政府因“行政不当”等原因成为被告时,并因此而败诉,不仅不会损害政府形象,而且更让老百姓看到了希望,看到“天下为公”的精神渴求。

  《论语·子路》曰:“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作为人民公仆,其一言一行都会基层产生“上行下效”的带头作用,官员的执政理念、施政方式、工作作风,甚至生活习惯都会影响到下级的方方面面。如此一来,当老百姓行使合理合法的行政诉讼行为,而屡招碰壁时,出现“村到乡,乡到县,最后告到国务院”的无赖之举,近则反映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远则背离“执政为民”的核心政治价值。同时《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一旦犯法,无论双方是谁,无论双方的社会角色多么复杂,力量对比多么悬殊,都应受到法律裁决,这不但是《宪法》所赋予每个人的神圣权利,更是彰显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进程的综合体现。

  存在即合理,“民告官”现象只不过是社会发展进程的表现形式之一。如何用包容,理性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之,其法理意义都值得每个人去探索。

  ( 作者:韦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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