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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与思想自由(狄马)

编辑:王枫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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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门立户的财产制度是我们的文明赖以存在的基础。正如西方经济学家所言,如果没有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财产制度,人类哪怕连一根大头针都不可能生产出来。但就像任何制度的发展与演进一样,私人产权制度在现时代面临着许多从来没有过的威胁,“知识产权”的盗用就是其中之一。

  “知识”作为一种精神产品生产出来,与其他物质产品有着明显不同:物质产品遵循价值规律总要把它运到最稀缺的地方才能发挥效用,一个陕北山区的石油老板只有把油运到没有油的浙江才能赚取利润,因为浙江人再聪明也不可能在电脑上合成一堆油出来;但精神产品如文字作品、音像制品、技术发明等非物质产品,一旦出现在市场上,现代的高新技术就很容易把它们成批量地复制出来。那么,怎样才能保护这些“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收益,从而刺激他们源源不断地为人类创造精神财富?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限制人们的模仿与复制,有意制造市场短缺。这个方法虽不能说是人类保护非物质产权的最后形式,但却是目前世界上文明国家普遍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

  但正如“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一样,“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西方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一旦到了落后专制国家,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普遍的言论钳制和出版垄断,导致官方准许生产和进口的知识产品普遍价格奇高。因为官方在审查、批准、印制、发行等各个环节上都养活了一大批坐在办公室吃茶等死的人,因而垄断机构要想维持运转,必然要抬高权力寻租的门槛。例如,在中国普遍存在的倒卖书号现象,就是公权机关借用合法外衣出售书籍正常排序的行为。因为说到底,书号是什么?书号是一堆阿拉伯数字,但书报审批机关正是利用阿拉伯数字来做生意的。这样,在我容身的国家,人们就看到一种奇怪的现象:工人是靠出卖技能生存的,农民是靠出卖粮食生存的,兵丁是靠出卖勇气生存的,教师是靠出卖知识生存的,甚至妓女也是靠出卖肉体来生存的,惟有出版机关是靠出卖阿拉伯数字来生存的。普遍的人浮于事,占着茅坑不拉屎,导致效率低下,成本奇高,人们对垄断机构制作的精神产品,且不说内容贫乏单调、思想陈旧落后,单是价格一项就足以让公众望而生畏。

  人民喜欢便宜,于是有了盗版。

  没有人认为,盗版是合法的,但盗版的发生原因多样,不可一概而论。就语态而言,有主动与被动之分。盗亦有道,不仅指盗贼也有他们的行事规则,而且指盗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有它发生的根源,亦即“道理”。

  除了便宜,人民还喜欢自由。这也是盗版之所以“盗”的重要原因。因为除了垄断导致的价格攀升外,言论管制必然带来的一个现象是,人们无法真正自由地寻找、交流客观而公正的资讯。在自由和便宜之间,固然有大部分人会选择便宜,一个公正而开放的社会,也不是要求人人都选择自由,而是在有人愿意舍弃便宜而选择自由的时候,不会遇到阻碍。但在出版不自由的国家,即使有人愿意倾家荡产,也未必能找到真正属于自己的资讯,尤其是那些来自不同世界的异质声音。而言论自由的实质,恰好就是发表和交流不同意见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你认为,某个地区或某个人种、某个群体不配享有思想自由,否则你就无法否认他们制作盗版的合理性。

  出版自由、舆论多元的国家是不是一定没有盗版?不是。世界上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盗窃。比如,在有深厚的保护“知识产权”传统的国度里,不法商人仍然会通过盗版来逃避著作者的版税,但在信息通畅、出版自由的环境下,利润空间必然要小得多。马克思说:“如果能获得1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践踏一切法律;如果能获得3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冒被杀头的危险。”依此类推,当市场利润只有30%的时候,资本家就不愿再冒坐牢的风险;当市场利润只有3%的时候,资本家恐怕连“双规”的风险都不想承担了。

  因而,自由不是一项一蹴而就的事业,它是一个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长期演进、不断试错的过程——正像我们今天的文明也是先辈们经过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长期演进、不断试错才得来的一样。

  2006年12月20日写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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