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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纠纷 灞桥区一幼儿园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编辑:志军 来源:西部网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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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灞桥区的一所幼儿园跟开发商签订了园区的租赁合同,因为产生了纠纷,开发商想解除租赁合同,但幼儿园不同意,将开发商也就是出租方告上了法庭。

最近,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开发商作为出租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开发商东江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9月1日,这起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9月1日,位于西安浐灞新城的幼儿园已经开园了,但是由于停电,幼儿园只能用发电机发电,幼儿园的负责人表示,停电他们怀疑是开发商所为,因为开发商提出解约,由于双方有些纠纷打起了官司,虽然一审幼儿园胜诉,但开发商东江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9月1日,这起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早在2012年的时候,被上诉人西安浐灞新城幼儿园租赁了一栋未竣工的三层楼,准备开建幼儿园,并签订了十几年的租赁合同,但在今年2月,上诉人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在今天的庭审中,上诉人东江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解除的原因是幼儿园有意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上诉人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两年多时间,未向上诉人支付任何物业管理费,亦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依据《浐灞新城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3款的规定,上诉人有权单方解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对此,幼儿园的负责人认为,他们不是故意不交付费用的,他们认为开发商违约在先,逾期交房,出租面积也进行缩水,物业费等费用也没按照合同中的来进行收取,双方还在费用上存在争议。

被上诉人西安浐灞新城幼儿园代理律师:“双方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与小区住户相同,也就是说住户收多少物业管理费,就应该向我们收多少物业管理费,我们按照7毛钱交,他不收,他要按照1块2来收,我们只愿意按照7毛钱来交付。”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租金起算时间、物业费标准和开发商在收取两年租金后是否有权单方解约三个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各执一词。

上诉人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我们认为这个租赁合同签订了以后,被上诉人在交纳租金、交纳物业管理费,处处都在违约,但是我们前面没有追究你的违约责任不等于我们后面,我们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解除权。”

被上诉人西安浐灞新城幼儿园代理律师:“不管怎么样,双方既然发生了纠纷,一审法院也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应该及时履行,那么作为东江公司或者上诉人,你就不应该在上诉期间,把这个电给断了,今天9月1号,幼儿园已经正式开学,还用的是发电机。”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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