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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房租赖着不给 失信老外机场被扣留

编辑:志军 来源:沈阳晚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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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沈阳中院公布了34起“限制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案例,案例中既有拒执行的“骨头案”,也有众多合同、劳动争议等执行案件,沈阳晚报选择了其中3起较为典型的案件报道,其他案件可通过沈阳中院网站详细了解。

  案例1 拒不执行判决,老外机场被扣留

  申请执行人星摩尔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飞行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沈阳飞行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一审期间为缺席判决,被执行人沈阳飞行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国别为日本,法定代表人为日本人安藤一郎,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该公司已不再经营。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安藤一郎高消费。

  2015年11月3日7时30分,法院接到桃仙机场公安局通知,得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安藤一郎在乘坐沈阳至东京的航班进行安检过程中,因限制高消费被扣留。法院立即组织人员于当日9时赶到桃仙机场派出所,将安藤一郎带回询问,经核实其身份,安藤一郎确为日本籍人,不会讲中国话。在机场至法院途中,安藤一郎主动联系大使馆后告诉办案人,大使馆明确表示该案不属于大使馆的管理范围。安藤一郎同意随行人员为其当翻译,不需要法院为其聘请代理人和翻译人员,其称清楚拖欠星摩尔公司房租没给,认为其在星摩尔用于经营的物品没有取走、相互顶账了。

  经法院释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安藤一郎表示希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也同意达成和解。安藤一郎于当日15时凑集10万元现金一次性给付了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其它执行请求,同意法院结案,最终使本案圆满执结。

  案例2 拖欠款项不还,欲乘机被扣留

  申请人赵铁柱与被执行人沈阳千锦汇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3年8月2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单位签订海鲜、冰鲜类产品采购合同,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30日累计为被执行人单位供货合计人民币169787.1元,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单位在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的案件有14件,且被执行人对履行义务态度十分消极,不予配合,法定代表人不露面,也无人处理此事,且该单位在银行账户无存款,使所有涉及该单位的执行案件都陷入停滞状态。申请人经常催促,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2015年5月2日13时左右,办案人接到桃仙机场公安局打来电话,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乘坐飞机时被扣留。办案人十分意外,马上向主管领导汇报,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带回法院,并通知申请人来院解决此事,迫于法律的压力,当日21时许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先行给付10万元,余款由案外人做担保,并提供担保物而得到圆满的解决。

  案例3 被司法拘留后,才想起该还款

  申请执行人高文贤与被执行人沈阳五爱深港客货总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均进行了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实施上述措施均没有成效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沈阳五爱深港客货总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5年10月16日16时,法院接到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公安局的电话,被执行人沈阳五爱深港客货总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磊在乘坐飞机安检过程中,被机场公安局扣留。法院立刻组织干警驱车前往桃仙机场,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带回法院准备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田磊此时深刻认识到被限制高消费和被司法拘留带来的不便,当场表示立即履行还款9.3万元的义务,至此本案得以顺利结案。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梅天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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