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府储备的土地位置、用途都得“晒”
22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开征民意。我省拟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把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我省拟明确,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依法收回或者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等。
上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拟明确,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储备。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作出收购决定,并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记者赵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