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西部之声>新闻中心>宝鸡新闻

关于在市区开展清理“野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

编辑:刘涛 来源:宝鸡电台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字体: 默认 分享到:

  中共宝鸡市委文明办

  宝鸡市公安局

  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在市区开展清理“野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有效遏制“野广告”蔓延泛滥,彰显“全国文明城市”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宝鸡市文明促进条例》,中共宝鸡市委文明办、宝鸡市公安局、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部门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20日,在市区开展清理“野广告”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按照“谁张贴谁治理”原则,涉及开锁换锁、房产中介、家政服务、疏通管道、制证刻章等的企业和个人,即日起要自觉对所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悬挂的“野广告”全面进行清理。

  三、为方便市民生产生活,各物业公司要在小区公共场地内醒目位置增设便民广告张贴设施,群众发布便民信息应当在指定位置张贴。同时,做好小区日常管理,及时告知相关责任方全面清理。

  四、在6月20日前未自觉清理干净的,依照《宝鸡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的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对“野广告”整治过程中抗拒、阻扰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城市形象,坚决抵制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悬挂“野广告”等不文明行为,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对身边破坏城市容貌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市委文明办          0917-3263364

  市公安局            0917-3268334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0917-3260488(工作日) 326080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17-3263064

  特此通告

  中共宝鸡市委文明办              宝鸡市公安局

  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8日

  编辑:郭钰

上一篇:杨广亭:加快电力项目建设 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2-06-08]

下一篇:千阳县:守好水源地 打好生态牌 [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