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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消费者可退房

编辑:高志军 来源:西安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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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新修订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作为今年普法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了解内容,把握学习重点。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细化经营者的责任,同时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以及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其中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分别对我省房地产经营以及住宅装饰装修经营提出具体要求。

《条例》中规定,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交房日期等事项。在购房过程中,如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与合约不符、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以及延期交房日期等违规情况,消费者可根据有关法律要求赔偿或退房。

另外,对于从事住宅装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施工方案、期限以及材料提供等各项内容。同时,要保证装饰装修的质量,不得偷工减料。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经营者原因需返工重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省住建厅要求,各房地产以及装修装饰行业相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条例》内容进行经营活动,切实做好住建行业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来源:西安新闻网(记者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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