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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 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编辑:于明 来源:华商网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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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捂盘惜售、频繁涨价、搭车收费——这些是房地产企业借价格信息不透明牟取利益的惯用手段。

  前不久,宝鸡市召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政策告诫会,给全市近200家房地产企业敲响了警钟。会议指出,从即日起,我市销售的商品房一律要公开全部房源,实行明码标价,并公开房屋面积、单价、总价等各项信息,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房地产企业将被处罚。

  出席会议的领导有宝鸡市物价局局长许林科、市监察局副局长、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宁新远、市住建局房政房产科科长张世芬、市工商局副调研员赵萍、市检查所所长李鸿钧等,参加会议的单位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大中型物业公司、市物价检查所全体人员。

  ■商品房应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宝鸡市物价局局长许林科在会议上指出,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及陕西省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宝鸡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以及二手房,应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实行“一套房一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实际使用面积)计价的,都应标明各自单价。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房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囤积房源行为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月27日起检查全市房地产市场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的范围包括:明码标价;以重复收费、自定收费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利用合同违反价格政策;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导性、不明确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利用虚构价格、降价,虚假优惠、折扣、特价、促销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行为将成为此次检查的重点。

  此外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政策,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机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查所所长李鸿钧说,通过告诫会,一是告诫在场所有人都有明确的意识,二是让百姓更多地了解这项政策,宝鸡市将会大力配合国家职能部门,严格要求相关部门,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查处。

  宝鸡市物价局从5月27日起对宝鸡市房地产市场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将予以重罚。市民如发现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或有其他价格欺诈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电话进行举报。同时,物价局市场检查科也公开了热线电话“3262907”,方便市民了解相关信息。(吕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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