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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内停放电动车,拒不挪走? 罚款500元!

编辑:刘涛 来源:宝鸡电台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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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一旦将其推进楼道、电梯和家里,就相当于在自己甚至整栋楼的邻居身边放置了一颗“危险炸弹”。近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一起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2月21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永泰茗苑小区有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接到举报后,大队监督员当即前往该小区,核查发现,10号楼1单元1楼疏散走道内违规停放了多辆电动自行车。监督员通过物业联系各电动自行车车主,逐一电话告知,在非经营性场所(高层住宅)的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并责令两日内将电动自行车挪移至安全区域停放。

2月23日,监督员复查发现除一名车主外,其它电动自行车均已被挪走。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进行现场教育,挪走了电动自行车,并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车主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宝鸡消防提醒:电动车一旦发生火灾,其过程迅速又猛烈,多数家庭没有能力进行有效处置,因此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市民朋友如发现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安全隐患,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罚。

法律小讲堂: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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