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西部之声>新闻中心>热点话题

依法严惩重罚遏制烈犬伤人

编辑:李艺航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字体: 默认 分享到:

史奉楚

近日,四川成都崇州某小区有大型犬撕咬幼童,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女童母亲在社交平台发文介绍,孩子目前昏迷,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目前在重症监护室。医生对其称孩子生命体征平稳,但因右肾受伤较严重,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治疗费用比较高昂。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狗主人已到案,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年来,养狗人士相对增多,但人们文明养犬意识并未显著提升,遛狗不拴绳、“散养”犬只现象屡禁不止。这提醒有关部门,必须以强力措施约束养犬者,倒逼文明养犬意识的形成和提升。

养犬不约束、遛狗不拴绳等行为既有失公德,又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类似遛狗不拴绳、不戴口罩、饲养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理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不进行免疫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此外,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对犬只疏于管理,放任自流,以至于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甚至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理当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现实中,狗主人因恶犬伤人被拘留的事件并不少见。如2018年8月份,四川成都一只未牵绳德国牧羊犬咬伤少年致其受伤,犬只主人被行政拘留10日。据介绍,此次成都崇州某小区涉事犬是一条有主人的罗威纳犬,该类犬只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据透露,被撕咬幼童的伤情触目惊心,令人不忍直视,足见此类犬只的危害之大。

四川崇州涉犬案件中,由目前情况可知,由于犬只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对幼童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该幼童的伤情达到重伤以上,犬只主人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最关键的是,对于恶犬伤人现象事前防范重于亡羊补牢,因为恶犬伤人带来的严重损害、人心恐慌等社会危害难以预料。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养猫养犬家庭数即将突破8700万户,但相关管理规范却相对滞后。专家认为,非常有必要对养犬人有更有力、更严厉的约束。有些国家就做得较好,如根据德国的《犬只饲养法》等规定,养狗人必须做到随时能控制狗,必须为狗上类似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保险。英国的《危险犬类法案》则规定,若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将面临最高14年的有期徒刑。

“狗不教,人之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期望尽快制订科学规范的规则体系,对不文明养犬后果如犬只伤人的责任承担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应注重用罚款、拘留、无害化处理惩治“散养”烈性犬行为。

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促使养犬者尊重规则和文明,尽力管好犬只,避免犬只到处乱窜,成为扰乱公共秩序,滋扰他人生活安宁的“流动炸弹”,保护无辜者免遭“飞来犬祸”。

上一篇:报个班学直播带货?这些坑不要踩! [2023-10-18]

下一篇:恶犬小区内伤人物业公司要担责吗 [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