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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与科学应对数实融合的创造性破坏效应

编辑:刘涛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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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虎涛

原标题:理性认识与科学应对数实融合的创造性破坏效应

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之后,党的二十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在融合前冠以“深度”二字,旨在强调融合不仅是单纯的技术扩散和应用,而且是生产方式、商业模式和产业生态的重构,是依托数字技术基础重构经济体系,在“怎样生产,用什么生产”的层次上定义国民经济活动的内涵。强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则凸显了数字产业的开放性和全球分工特征。当前,作为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正在成为全球技术和经济竞争的焦点。错失数字技术革命机遇,就难以赋予经济体系以现代化的意蕴。

如同蒸汽时代既改造手工作坊又产生蒸汽船、蒸汽机车和无数新的商业机会,电气化时代既重构蒸汽时代的制造业同时也发展出化学工业、内燃机等新的产业一样,通过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重构既有经济体系,是一个复杂又漫长的创造性破坏过程。虽然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但作为一个新结构的生成过程,在带来产业升级红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会产生破坏效应。正如法国经济学家阿吉翁指出的那样,创造性破坏意味着新的创新让以往的创新变得过时,创造性破坏所带来的增长是新旧势力之间永恒斗争的舞台。当前,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正在进入生产方式重构和产业体系调整的关键时期,对这一过程中的创造性破坏的特征和难点应有充分认识和预案。

在新的技术浪潮重构原有经济体系的过程中,创造性效应直接体现为新分工、新部门、新业态的创造,以及未开发利用的资源被挖掘、利用和优化配置等方面,破坏性效应则体现为旧的分工、部门、业态被替代、转化,以及曾经的可用要素、可用资源的去价值化、去市场化等方面。由于新旧替代和结构转换是一个长期过程,在不同时间段内所观察和测度到的熊彼特创造性比率(Schumpeter's creativity ratio,SCR),即扣除破坏效应之后的净创造效应占创造性效应的比值,也存在很大差异。新创生部门的规模,以及新创生部门对传统部门的替代、破坏和补偿,最终决定了净创造效应。尽管从长期看,创造性破坏是经济发展的引擎,它意味着可以用更少投入获得更多产出,用更少劳动、更丰富的劳动资料、更广泛的劳动对象产出更多使用价值,从而带来国民财富的增长。但被替换或被破坏的部门,在宏观指标上,从增加值到就业,都会成为一种扣除,成为技术进步必须付出的社会成本。

显而易见,从理论上看,只有达到创造性足够大破坏性足够小,才能获得足够大的净创造效应。但创造性破坏发生在不断变化的背景下,并非一个线性的展开过程,这就使创造性破坏效应具有历史特定性。比如,在瘟疫、战争等特定因素冲击下产生的衰退,会进一步放大破坏性效应;在新技术的成熟度不够,以及互补性技术系统在规模和适用性上没有形成足够强大的协同“共振”前,创造性效应就没有那么强。蒸汽机产生之后的历次技术浪潮,由于技术系统日渐复杂,通用技术的扩散所历经的时间越来越长,显现出“潜在的结构重组价值越深远,技术的最初发明与其全面影响展现之间的时滞就越长”的特点。在制度层面,如果对破坏性效应的应对措施不及时、不精准,也会导致局部的破坏性效应演变为一场系统危机;对创新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例如系统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的投融资体系等,就会抑制创造性效应的释放。

在经历了计算机化、互联网化、移动互联网化数个阶段之后,数字技术在数据采集、生成、存储、计算和传输等环节均取得了对应的技术进步,开始进入万物互联的智能化时代。不仅中国,而且先发工业化国家,从制造业到农业,从生产性服务业到生活性服务业,数实融合都正在普遍发生。在这一过程中,不同技术基础、发展阶段的国家,所经历的数字技术的创造性破坏效应,在程度、范围和进程上存在明显差异。

早期的计算机化尽管实现了算力和信息存储的巨大进步,完成了工场的办公室化,但单一的计算机技术并未获得多部门的正反馈支持,创造性效应的发生范围和力度都有限。而在计算机实现从电子管、晶体管到集成电路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技术进化路径中,快速迭代反而使计算机产业不断出现“自我消灭”。这也是1987年索洛提出“索洛悖论”(也称“生产率悖论”,即“到处都看得见计算机,就是在生产率统计中却看不见计算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尽管如此,诸如IBM、苹果电脑和微软等企业在计算机化时代的崛起,依然为后续的数字技术创新奠定了先发优势。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的计算机化更多是在改革开放后完成的“补课”。在告别短缺经济的过程中,计算机化的展开过程并没有多少可资破坏的产业对象和商业模式,反而通过数量极少的企业体现出了信息时代强大的创造性效应。

20世纪90年代后期兴起的互联网化阶段,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完全不一样的创造性破坏效应。对于西方先发工业化国家而言,微电子化技术的发展提高了生产组件和生产设备的模块化程度,互联网的兴起又使信息连接和传输突破了空间和地域限制,使企业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实现对生产链和供应链的监督、控制和管理,从而生产可以按成本原则在全球范围进行环节拆解,这直接导致了工厂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而对于这一时期接入互联网的中国而言,被替代和破坏的“旧”产业部门相当有限,但主动开放融入世界分工体系却带来了明显的创造性效应,表现为沿海地区的产业园区、不断增长的对外贸易、日益完善的产业链和供应链、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等。

2001年到2011年,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0.41万元增长到1.46万元,增长近三倍。这意味着,2011年移动互联网元年的到来,正值我国居民开始消费升级。电商、社交软件开始迅速兴起,并逐步从媒体、零售领域扩散到衣、食、住、行几乎无所不包的生活服务领域。得益于数字基础设施的普及化、较高的城市居民密集度和巨大的市场规模,移动互联网时期的消费互联网产业在我国发展极为迅猛。由于这一时期房地产行业仍在高速发展中,线上对线下的替代效应被房地产溢价所缓冲。因此,虽然存在发展的结构性失衡,即消费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快,产业互联网、制造业数字化进展慢,但整体上,中国的数实融合在这一时期更多表现出较强的创造效应以及可承受的破坏效应。

随着中国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数实融合开始从消费端延伸到生产端,从制造业延伸到农业,从过去少数行业、少数场景的点状融合,朝着更为广泛、充分和深入的一体化融合方向突破。工业互联网、边缘计算和数据中心的协同效应初步显现,实体部门的数字化正在进入扩散与深化阶段。从创造性破坏的角度看,数实融合也进入更为艰难的破、立交替时期。简言之,消费互联网的创造性效应趋于减弱,但产业互联网的创造性效应尚未充分释放。

第一,在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后,消费互联网已开始进入慢车道。这直接体现为互联网投融资增速开始明显降低,投融资金额从2018年二季度278亿美元的最高点下降到2023年二季度的10.1亿美元的低点,投融资笔数则从2018年三季度977笔的最高点下降到2023年二季度的223笔,降幅达77.2%。在增速趋缓的同时,新一代数字技术在消费互联网中的应用、新业态和新模式的涌现,又恰逢新冠疫情冲击之后的疤痕效应、外需萎缩以及中国经济的主动性结构调整带来的经济减速,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消费互联网领域数实融合的破坏性效应,并弱化了其创造性效应。

第二,先进数字技术与制造业、农业等实体部门的深度融合,也面临严峻挑战。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需要强有力的数字产业化作为推进力量。我国在这一领域,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国产化、自主化程度低,基础技术如边缘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国际竞争力较弱,部分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正处在艰难的爬坡攻关阶段,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数实融合创造性效应的释放。与此同时,产业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推进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不断形成,展示出显著的全要素生产率优势的同时,也使得一部分能力弱、资本缺和规模小的企业进入艰难的转型期,甚至不可避免地被淘汰。数字化转型高度依赖于企业能力、资本投入和人才储备,在转型过程中,企业间的竞争会进一步加剧。创造性破坏就像自然选择机制一样,会保留那些适应新范式的企业,淘汰那些没有采纳新范式的企业。

对数实融合的创造性破坏效应带来的种种困难,不应悲观、退缩。化解新旧范式的转型困难,只能通过加快和放大新分工、新技术、新模式的创造性效应,抵消、覆盖和超过旧的生产范式被瓦解、被替代的破坏性效应,为经济结构转型提供持续动力。数实融合是一个不可逆的历史进程,经济发展不可能为了保留旧产业中的沉淀成本,而牺牲新技术的巨大创造性。无论是克服当前中国经济的短期困难,还是使中国经济发展获得长期动力,都需要经历这一浴火重生的创造性破坏进程。只有通过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重塑中国经济体系,才能实现“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对“成本优势”的替代。

在这一过程中,关键是如何在释放创造性效应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破坏性效应,使经济社会系统在新旧交替中保持稳定性。既要在面对破坏性效应时保障好就业、民生,又要在释放创造性效应时秉持“生产力标准”。在具体的政策供给上,释放数实融合的创造性力量,一是坚定不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领军企业和数字产业集群,统筹安全与发展,强化数实融合中“数”的推动力量。二是完善公共物品供给,不断提升从有形的数据基础设施到关涉数据治理、数据安全和数据确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水平,充分发挥包括制度在内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在推进数实融合中的正外部效应,提升“数”“实”部门间的协同效应。

缓冲“融合”的破坏性力量,一是针对劳动力市场可能产生的结构调整,做好就业缓冲的政策预案。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就业群体,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主播等,要给予法律保护,使其有尊严、有保障、有发展,实现高质量就业。二是加强相关税收稽查和质量监管制度,严格依法界定“相关市场范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维护市场秩序。三是针对“融合”过程中因落后生产方式、落后产能的淘汰可能产生的市场主体转型甚至退出的情况,一方面通过教育培训,提升企业数字能力,引导其实现数字化转型,另一方面应最大程度利用、盘活可能被淘汰的企业和部门的资产存量。

(作者:杨虎涛,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3ZDA04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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