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失业、工伤保险支持稳岗位促发展惠民生政策的通知》,结合宝鸡实际,我市通过四个方面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宝鸡人民广播电台《金色时光》节目采访了宝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待遇审批科科长胡继红就政策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1.自2023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按陕人社发〔2023〕17号新标准执行,宝鸡市本级、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1845元/月,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1755元/月。
2.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不享受代缴职工医保政策)、失业人员代缴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待遇正常保障。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为领金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根据宝鸡市物价指数和有关部门执行文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4.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可通过与军人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比对后,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稿件来源:宝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记者:林梅 杨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