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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泡水毁坏 车损险能赔付吗?业内人士来解答

编辑:李艺航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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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台风杜苏芮影响,北京等地近期遭遇暴雨侵袭。在暴雨中,一些地方积水严重,车辆被泡损毁的画面令人心疼。那么,车被洪水泡了之后,哪些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提问1:购买了车损险都能赔付吗?

2022年3月,周某为其爱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均以字体加粗加黑的形式载明了“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的内容,即“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一个月后,周某驾车在桥下涉水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就具体赔偿数额,周某和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周某诉至法院。周某认为保险公司对“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未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应赔付发动机损坏相应损失。保险公司则认为,关于发动机进水损坏问题,双方已明确约定,且已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经成立,合同相对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直接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保险单和投保单上也以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明确列明该特约条款,且周某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发动机进水损坏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0年9月19日开始实施,发动机涉水险(简称涉水险)不再作为险种单独存在,而是被捆绑在车损险内。但车损险中有“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作为减费条款,即车损险默认对发动机涉水损失进行赔付,如果不需要此项条款内容,可以选择该除外条款,保费会相应降低,但保险公司将不会对发动机涉水损失进行赔偿。

提问2:车损鉴定能否自行委托?

2020年3月,李某为其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金额15万元。当年11月,李某驾车途中涉水后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多次联系李某对其车辆进行拆检定损,但李某拒不配合。后李某自费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对车损进行评估,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参加,评估结论为李某的车损为10万元。李某根据评估意见书找保险公司理赔,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李某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根据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车辆损失进行了重新评估,最终结论为该车损失6万元。

法院认为,关于损失数额,李某提供出具的评估意见书是其单方委托,结论被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出具的评估意见书推翻,李某的车辆损失应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为赔偿依据,6万元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查勘定损是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上述案件中,李某有意不配合保险公司的定损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关于李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问题,我国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但因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驱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证据,法院会具体分析:假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在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假如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笔者也提醒车主,在车损发生后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定损工作,不可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形下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得不偿失。

提问3:推定全损,应当如何赔偿损失?

去年3月,尹某在保险公司为爱车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车损险。7月,由于暴雨天气导致道路积水将尹某爱车淹没,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经评估机构鉴定,该车损坏前价值为6万元,现已达到报废标准(推定全损)。尹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赔偿10万元,遭到拒绝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而保险价值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两者并非同一概念。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最终法院判决应以车辆损坏前的实际价值6万元为赔偿计算标准。法官提醒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上述案件中涉及的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若为定值保险,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作为保险金额,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提问4:车损险条款前后冲突怎么办?

2019年8月,杜某在暴雨中驾车时,因路面积水较深导致车辆损坏,事发后杜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此之前,他曾为车辆投保车损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该合同免责条款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于是,双方就发动机进水损坏是否应当赔偿产生争议,杜某主张车辆发动机受损是暴雨原因造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发动机进水损坏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按照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其不应承担发动机进水损坏赔偿责任。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杜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和免责条款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不同解释。依据保险法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很显然,发动机进水应负赔偿责任的解释有利于杜某,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请。

上述案件中的保险合同签订于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之前,此时涉水险还未被捆绑在车损险内,而是作为附加险需要单独购买。杜某虽然没有购买涉水险,但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条款同时存在且出现不同解释时,保险公司并未对此情形下的责任免除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特别是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因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坏的赔偿责任。

提问5:买到涉水二手车怎么办?

2021年1月,李某与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由李某购买案涉车辆,交易价格为20万元,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赔偿对方1万元违约金”。双方关于车辆状态的其他约定处注明: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涉水。当日李某付清车款,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李某驾车时发现该车经常性熄火,怀疑发动机被水浸泡过。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李某便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2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并赔偿1万元违约金。庭审时,李某提交涉案车辆在4S店的维保记录一份,显示涉案车辆在2020年11月曾进行“分解和组装发动机,发动机排水”;并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记录,显示“该车辆在2020年10月曾出险,出险经过为单方事故,水淹车,行驶被淹。”

法院认为,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对出售车辆的状况应当进行核实,并如实告知买受人,况且该车在4S店维保记录明确显示曾进行过“发动机排水”,但该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并未明确告知车辆曾经发生过涉水事故的事实,并承诺“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涉水”,导致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经纪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判令公司返还20万元购车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李某退还该公司车辆。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上述案件中,作为专门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公司,应对其出售的二手车辆的状况进行有效核实,并将核实信息告知交易相对人。如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该合同将会被法院撤销。

笔者建议消费者,如有购买二手车的需求,应选择到正规二手车机构或平台。面对诱人的价格时,除需要认真审查核实车辆的质量状况,还可以要求卖方作出书面承诺,并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要求对方违约后支付违约金,增加其违约成本。(作者冯海瑞 作者单位: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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