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西部之声>新闻中心>热点话题

盗卖他人“剧本杀”作品 侵权网店被判赔1万元

编辑:李艺航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5日
字体: 默认 分享到:

    “剧本杀”是时下流行的娱乐项目,故事大多偏向推理,体验感强,许多“剧本杀”经营者也会购买优秀的推理小说,将其改编成“剧本杀”故事。但是,正版“剧本杀”的创作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所以网络上出现了盗版、盗卖“剧本杀”的情况。

  7月4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受理了一起新型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案件争议标的物就是“剧本杀”作品。

  购买版权

  原创“剧本”被网络盗卖

  成都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向日本某推理小说家购买了其创作的推理小说的改编版权。通过精心改编和设计,该公司制作了小说同名的“剧本杀套盒”,向市面发售。小说“剧本杀套盒”封面有工作室名称、作者姓名,内有组织者手册一册、带有角色绘图封面的角色剧本六册和信件卡、线索卡、技能卡若干张,都是根据剧情和游戏体验需要设计制作的。同时,该文化传播公司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了作品某小说。

  后来,文化传播公司发现,在网络购物平台上,一家经营部未经许可,私自复制并在平台店铺内低价出售某小说电子版。该公司认为,该经营部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文化传播公司的署名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小说系“剧本杀”作品,是强调互动类的桌游游戏,玩家及店家都会接受专业的剧本内容和游戏环节指导。如果没有正版剧本的指导和答疑,将造成玩家对剧本的错误理解和游戏的糟糕体验。经营部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作品的网上评价,并且已经严重到让小说作者方面收到了大量的网络暴力和质疑。

  随后,该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将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和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保护知识产权

  法院判赔1万元

  被告经营部提交答辩状称,其已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平台将店铺过户转让,文化传播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经营部经营期间。另外,过户前仅销售了4单,经营获益仅13.99元,按照惩罚性赔偿5倍也就69.95元,没有给文化传播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网上还存在其他平台其他商户售卖文化传播公司作品的行为。

  武侯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化传播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经营部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况,并特别考虑“剧本杀”需要作者根据角色属性和剧情发展撰写针对不同角色的剧本,具有一定的创作难度,且“剧本杀”具有一定的“一次性使用”特点,侵权盗版的存在会挤压原创作品的市场空间。另外,案涉“剧本杀”配套有美术图片、音视频文件以进一步形象化、细节化作品内容,并配套有勘误、防杠指南、更新版组织者手册以进一步指导使用,而经营部对此全部未经许可提供,酌情确定经营部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武侯法院判决经营部赔偿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驳回文化传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剧本杀”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随着以“剧本杀”为代表的剧本娱乐产业快速发展,围绕“剧本杀”,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这起案件是武侯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剧本杀”的侵害著作权的案件,通过对剧本杀套盒产品整体进行分析,以“剧本杀”核心要素是剧本、其作品的内容分散不影响整体性表达的特点,将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法官表示,原告合法购买小说的版权,创作出剧本及配套道具后,又及时申请登记了作品版权,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保护作品版权。在发现经营部未经许可出售盗版“剧本杀”套盒后,文化传播公司积极取证,起诉经营部和平台,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值得鼓励。


上一篇:限血型、看手相?不能纵容另类就业歧视 [2023-07-05]

下一篇:求是网评论员:筑牢思想防线 守住廉洁底线 [2023-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