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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论“非婚生育”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编辑:李艺航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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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卫健委发布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放宽了结婚为前提的生育登记限制。虽然卫健委强调“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是为了“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但是,这一修改引起了社会舆论的热议。其中,这样一种片面的观点颇具代表性—— “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意味着鼓励未婚生育。

  一、“非婚生育”为何出现?

  有关观点准确与否先按下不表,“非婚生育”话题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在人们的常识中,生育行为和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按照世界各国的婚姻规范,历史上男女一直以来都是先结婚,然后才会成为父母。如果男女未曾成婚就分娩子女,那么子女和父母往往肩负着污名、压力与歧视(Davis &Friedman,2014)。早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社会,不仅非婚生子的父亲没有子女的抚养权,非婚生育子女在法律上也被区别对待。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以及欧洲大多数国家才普遍废除了对非婚生育的父母或子女差异化对待的法律条款(Cherlin,2020:63)。

  法律条款变化的背后,是“非婚生育”现象在西方社会的大量出现。在1950年的美国社会,不到4%的婴儿在父母婚外出生,这一数字在30年后的1980年增加到六分之一(Cherlin,2020:68)。而到了2003年,美国全年新出生的婴儿中有三分之一属于非婚生育子女(Cherlin,2020:68)。最新的估计显示,美国约有40%的新生婴儿在父母婚外出生(Child Trends,2016)。在经济与文化比较多元的国家,例如比利时、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法国、冰岛、斯洛文尼亚、挪威和瑞典,其非婚生育比例普遍偏高,个别国家更是高达65%(冰岛)(Haub,2013)。

  为什么在上述国家地区中,非婚生育子女比例趋高?从人口学的角度看,非婚生育子女的占比由三个因素决定:已婚妇女的比例、已婚妇女的生育率以及未婚妇女的生育率。而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工业化国家的结婚率普遍趋于下降,男女普通初婚年龄越来越高。在美国,2016年女性的结婚年龄中位数为27.4岁,高于1990年的23.9岁(Wildsmith,2018)。这也意味着女性最有可能生孩子的年龄阶段,结婚的女性相对较少。同时,已婚妇女的生育率也趋于下降。另一方面,非婚生育子女的统计,还包括在未婚同居家庭中出生的子女。同居生活模式的出现与流行,间接抬高了未婚妇女的生育率。

  未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指的是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共同养育孩子,但是不办理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登记。近几十年来,美国社会婚前同居的比例迅速攀升。在25-29岁的美国女性中,有过同居经历的比例从1995年的49%上升到2011年-2013年间的73%(Smock,2020),而在1965~1974年间,这一比例不到10%(Smock,2000)。换言之,非婚生育子女的比例增加,更多是因未婚同居生育导致的。数据显示,美国未婚同居母亲生育的子女比例从1980-1984年间的6%上升到2010-2014年间的26%(Smock,2020)。2006-2010年间在未婚生育子女中,更有58%出生于未婚同居家庭(Wildsmith,2018)。同居的流行背后有许多复杂的原因,并在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呈现族裔、教育、社会阶层、代际上的差异(Smock,2020)。但确定的是,对于特定社会群体而言,同居不再是迈向婚姻前的垫脚石,而是开始作为婚姻制度本身的替代品。

  同居与未婚生育现象与社会观念的变化和女性地位的提高也有关系(Wildsmith,2018)。过去,由于可能面临非婚生育的歧视与污名化,很多未婚先孕的母亲奉子成婚。而今天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社会舆论对待同居和未婚生育现象开始抱着更开放的态度,并尊重个人的婚姻与生育选择;其次,随着女性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变化,妇女在经济和社会上也变得相对更加独立。在世界范围内,女性在大学入学和毕业方面的人数现在都超过了男性。这赋予了女性即使离开了婚姻也能独立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最后,在个别发达工业国家中,充分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为未婚生育的女性独自照顾子女提供了兜底的社会功能。以德国2021年版的现行社会救助政策(Hartz IV)为例,针对符合救助标准的单亲家庭,当局每月为单亲人士提供更高的现金救助标准(约535美金),其子女的现金救助标准亦根据年龄阶段而不同(339~428美金不等),并允许当事人就补助标准进行“一事一议”。

  二、人类的婚姻制度在瓦解么?

  “非婚生育”数字变化背后,体现的是现代社会婚育观念和行为的急剧变迁。这引出了“非婚生育”热议背后,人们真正关心的问题:人类的婚姻制度在瓦解吗?针对美国非婚生育现象半个世纪内的飙升,美国社会学家安德鲁·切林(Andrew Cherlin)提出了“婚姻去制度化”(The deinstitutionalization of marriage)的激进判断。切林来看,虽然婚姻在象征层面依然很重要,但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正在衰落(Cherlin,2020:62)。这里的“去制度化”指的是婚姻的社会规范性在弱化(Cherlin,2004:848)。简单说,过去有关婚姻生活理所当然的认识和行为,包括婚前同居、婚前性行为、婚前生育、同性婚姻、离婚以及婚姻的必要性等等在内的禁忌或认知,如今已经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按照切林的判断,随着情感价值与自我认同愈发成为个体的核心需求,婚姻更像是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必需品(Cherlin,2004:853)。

  切林的立论基于美国社会展开,并很快被不同学者用以分析其他社会的婚姻生活。美国社会学家戴慧思(Davis Deborah)和费雪若(Sara Friedman)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内地和香港)与台湾地区同样出现了婚姻去制度化的转变。晚婚、离婚、婚前性行为、婚前同居及其他现象在20世纪70年代都非常罕见,而今已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热门谈资。作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于婚姻各种不同的应对方式,体现了中国社会中婚姻制度本身的根本性改变(Davis &Friedman,2014)。

  不过,有关中国社会婚姻去制度化的论点也存在争议。近来,学者李婷等人(2022)基于2021年一项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中国大学生婚育观调查数据发现,中国大学生的婚姻和生育观念没有明显的去制度化,体现对婚育抱有期待:超过60%的大学生将婚姻作为人生选择、超过80%的大学生期待儿女双全;尤其是在非婚生育问题上,绝大多数的受访者都将婚姻视为生养子女的必要条件,仅有6%的青年接纳非婚生育,远远低于对不婚、丁克等其他非传统婚育行为的接纳程度。

  有趣的是,切林近来发表的一篇文章重新审视了自己16年前的“婚姻去制度化”命题(Cherlin,2020)。在这篇文章中,作者重点考察了不同群体的婚姻去制度化程度,并发现存在明显的族裔与阶层差异。与白人群体(不包含西班牙裔美国人)相比,非洲裔美国人的非婚同居发生率更高;另一方面,拥有大学学位的美国人家庭生活更多以婚姻为中心;而对于那些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尤其是那些没有上大学的美国人而言)而言,其结婚的可能性更小,非婚生育的可能性则更大,并且有着更高的亲密关系(包括婚姻、同居关系)解体率。2010-2014年间,没有大学学位的 40 岁以下女性的大部分生育(55%)发生在婚外,而拥有大学学位的同期女性中,这一比例只有12%。换言之,婚姻去制度化存在明显的社会阶层差异。对此,切林(Cherlin,2020:76)指出:“如果说婚姻去制度化命题适用于哪里,那么适用于这里(美国低社会阶层)”(If the phrase “deinstitutionalization of marriage” fits anywhere, it is here)。不过,《美国社会学年鉴》近来发表的一篇评估美国人婚姻去制度化文章质疑了切林有关婚姻去制度化背后的阶层差异解释(Robbins et al ,2022),这也意味着有关婚姻去制度化的论点还需要更长远地审视。

  三、婚姻对儿童发展会带来溢价么?

  话说回来,人们对非婚生育最主要的忧虑,是非婚生育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会不会面临不良影响。一些研究发现,与已婚父母生育的子女相比,未婚女性生育的子女自出生起就存在一些健康劣势:例如更轻的婴儿体重、更高的早产风险与婴儿夭折率;这种负面影响可能还作用于儿童的早期社会化阶段:相比非婚父母子女,和已婚父母一起长大的儿童拥有更好的健康水平、认知能力与行为表现——而到了成年阶段,相比未婚生育子女,已婚生育子女相对拥有更高的收入水平、就业率,更低的非婚生育率和犯罪率(Torche &Abufhele,2021)。这种因父母婚姻状况不同造成的子女表现差异,社会学家总结为“婚姻溢价”(marriage premium)。这里的溢价指的是来自结婚的选择性(例如门当户对)和婚姻本身的积极影响。为何子女在健康、社会地位上的一系列指标会因父母的婚姻状况有所差异?这里的机制可能是复杂的,近来有研究发现,婚姻制度可以改善妇女在妊娠期间的心理健康,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工具与情感支持,减少女性在妊娠期间的不良生活习惯(如抽烟、喝酒等),并以此带来更好的分娩结果(Torche &Abufhele,2021)。

  不过,这些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未婚生育的女性群体和已婚生育的女性群体之间本身存在一些不可观测到的差异,仅仅控制诸如社会经济地位这些可观测的个体特征远远不够,并可能造成对婚姻溢价效果的估计偏误。此外,婚姻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个体婚姻的溢价效应可能还会受到宏观环境的影响。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儿童/未婚妈妈在那些对“非婚生育”充满污名化和歧视的地方长大/分娩,那么她/他们很可能面临更多的挑战。例如,有研究发现,在不同非婚生育率的欧洲国家中,个体婚姻状况对婴儿早产风险的影响程度就不尽相同(Zeitlin et al.,2002)。

  近来,《美国社会学杂志》发表的一篇论文回应了以上研究不足,并发现婚姻不仅对早期婴儿健康存在正向影响,这种溢价效应还受宏观社会环境所影响。基于智利1990-2016年的数据集,作者利用随时间、跨地区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差异,发现生育不止一胎的母亲中,在未婚阶段时生育的婴儿健康状况在各项指标上相对更差;另一方面,在智利当地非婚生育率偏高的地区中,非婚生育的婴儿健康状况劣势相对不明显(Torche &Abufhele,2021)。换言之,在那些对非婚生育污名化和歧视文化更严重的地方,个体非婚生育行为更可能造成对子女更负面的影响。此时,政策介入与社会支持显得尤为必要。

  四、回到中国现实:保障非婚生育子女及父母的应有权利

  对于中国社会而言,由于20世纪50年代起实施一套严格的户籍登记政策以及80年代前后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并不常见。根据一些学者估计,内地非婚生育的估计值在1993年大约为5.6%(Davis &Friedman,2014)。不过考虑到瞒报现象和当时登记制度的滞后,这一数值可能低估。但与同期的香港的4.3%相比,该数值亦较为相近(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1991:4)。早期的非婚生育现象,主要包含了婚外超生、事实婚姻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未婚先育行为。例如,笔者曾在广东农村调查中越跨境婚姻现象时发现,大多数的越南籍女性在20世纪90年代间被拐卖到当地生儿育女。这种历史遗留的、没有在当地民政系统合法登记的中外事实婚姻关系并不被《新婚姻法》所承认。这样一来,其子女则毫无疑问属于“非婚生育”群体,并面临公民身份待遇受损(上学、就医、出行乃至入户难)和污名化的困境。

  早在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就企图通过“打补丁”的方式来解决非婚生育子女的落户限制,在此之前更多依靠各地政策的灵活性以及普查后的补登记。但是也有学者指出,这一《意见》并没有得到广泛而有效地实施,而且该《意见》也没有明确表示免除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的罚款(高碧叶,2019)。随着2021年三孩政策的实施,主要针对计划外生育罚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也正式取消。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进行了对应地修订。如果我们把本轮四川《管理办法》修订放在生育政策“松绑”和针对特定群体“打补丁”的谱系下理解,可以看到这种转变并非对“非婚生育”的鼓励,而是对既往不合时宜的限制性政策的修正,更是落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应有之义。

  此外,正如已有研究所揭示,非婚生育家庭中出生的儿童的确会面临一些不利的影响,并可能贯穿其一生。尤其是,这种负面作用还会被特定的社会环境放大。而社会舆论的改善,主要依靠外生的政策干预与引导。对于政府而言,有必要为每一个愿意生育的父母,尽可能提供生育的友好配套支持措施,保障非婚生育婴儿与其父母(尤其是单亲妈妈)的应有权利。

  作为个人,我们也有必要“将心比心”去同情与理解“非婚生育”现象背后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并减少可能造成对非婚生育子女及其父母的歧视行为。毕竟,我们可以从每一个出生的嗷嗷待哺的婴儿中,看到也曾童年的自己——他/她们不仅是父母的瑰宝,也将是国家的栋梁与人类社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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