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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雇叉车将占车位车辆丢河里,叉车司机若知情或也涉罪

编辑:李艺航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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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丢进河里的车  来源:网络视频截图

  一业主因私家车位被人占用,打电话让对方移车未果,直接叫来叉车司机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

  这是11月19日晚发生在福建福州的一幕。澎湃新闻了解到,事发地为福州市仓山区融信白宫小区。现场目击者向澎湃新闻介绍,当天晚上他正好路过溪边,看到了小车被叉车丢进河里的全过程。整个过程有很多人围观,但没有看到其他人阻拦。

  一名小区业主称,叫来叉车司机将车辆丢入溪中的男子与被丢车辆的车主为同一小区的业主。被丢车辆的男子占用车位,车才被拖走,被丢入溪中。

  11月20日上午,小区业主向澎湃新闻表示,已看到被丢车辆已被打捞起来,现场还拉起了警戒线。

  当天下午,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发布情况通报:2022年11月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

  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昆伟接受澎湃新闻表示时表示,遇到被他人占用车位的情况,首先,应该和当事人以及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协调,争取达到尽快解决和提醒的作用;其次,如果协商未果,可以选择拨打相应的交警热线,进行科学合法的拖车移车处理;最后,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

  但业主如果保护权利的方式失当,可能也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昆伟律师认为,具体情况还需要执法部门判定,上述事件中,情形严重者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对于叉车司机的行为,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向澎湃新闻表示,若叉车司机对所扔车辆是占用车位者的车是明知的,且对把他人的车辆往河里扔会造成车辆损坏和经济损失是明知的,但他依然实施扔车入河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起刑点的标准,则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利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认为,本来大城市停车位就较为紧张,车位也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车主抢占别人的停车位,是这场扔车事件矛盾的导火索。这类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对公众造成的社会观感较差,容易激发矛盾。

  他认为,办案机关还需要酌情考虑涉案双方平日表现等细节,以及“小区车位充裕程度”、“车主是否经常占用他人车位”等背景,都需要详细了解,如果涉事车主经常占用一个车位,那么恶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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