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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编辑:王亚恒 来源:宝鸡人民广播电台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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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各医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综合医改试点评估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陕政函〔2022〕1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医改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宝政函〔2022〕2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调整医保政策如下:

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2000元下调至1500元,同时住院报销比例由现行62%上调至65%;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800元下调至600元,住院报销比例由现行78%上调至80%。

本政策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时间为准)。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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