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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对预付卡的监管带来更多秩序与公平

编辑:张艺龄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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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5月3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为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北京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美甲卡、美容卡、健身卡……如今,“先交费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已渗透到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实惠的同时,也不时被吐槽。
 
  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付卡消费作了规定,但相关条款较为笼统,往往只能起到事后救济作用,不具有事前预防功能;2012年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服务以及资金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但规制对象的范围仅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不包括健身、教育、房产租赁企业和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
 
  从各地制度探索来看,江苏去年底发布了预付卡管理办法,并于今年4月开始施行;深圳预计今年上半年完成并发布国内首个“预付式消费安全团体标准”,但这只是行业标准,强制性不足;上海和北京在今年先后推出“健身会员卡办卡七天冷静期”,也不具备强制性,且适用范围较窄——从媒体调查来看,一些健身房对采用示范文本并不积极。
 
  此番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几乎囊括了市场绝大多数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不仅提高了强制性,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征求意见稿不仅设立7日“冷静期”,还明确了“冷静期”内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消费者不管是7日内未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还是已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试用或赠送等服务,都可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全部预付费用。
 
  再如,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退卡途径及退费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如果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双方对合同理解各执一词,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此外,如果经营者跑路,需一次性返还余额;“预付费”将由存管银行制定接入标准统一监管,等等。
 
  可以说,围绕预付式消费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征求意见稿构建起了全流程预付式消费监管闭环,形成了政府监管、银行托管、商家守规、消费者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制约模式,这有望压制住商家的任性,堵住其打擦边球的路径。
 
  当然,鉴于一些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引入法律援助机制,通过集体诉讼、消费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等,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期待上述条例的出台,能够助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助力更规范有序的消费行为和交易、竞争,也为其他地方带来更多可供借鉴的经验。(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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