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共同奋斗的合伙人,却因种种问题反目,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我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群众路法庭公正高效调处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也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于2020年12月20日达成合伙协议共同经营花店,双方口头约定:每人出资18015元,盈利、亏损各承担50%,但却未签订书面合同。
金台区人民法院群众路法庭庭长晁靖云:“在合伙经营期间,被告谢某对花店经营的具体事项擅自做主,且其提供的资金流水与店内账本不匹配,账目资金缺失。原告张某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破坏双方的信用基础,故诉至我院要求解除双方合伙关系,并分割合伙期间的共同财产。”
在了解案情后得知,原、被告虽已私下进行过协商,但却因对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法官决定先开庭审理,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梳理清楚并查清共同财产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晁靖云:“案件开庭后,原、被告对基本事实达成一致,在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近年来,金台区人民法院群众路法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解决涉诉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公正高效化解各类纠纷案件,受到涉诉群众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记者:方菁 通讯员:张焕
编辑: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