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西部之声>房产汽车>房产信息

西安市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达90%

编辑:志军 来源:西安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4日
字体: 默认 分享到:

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日报首席记者张端西安晚报记者魏鑫)记者12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健康脱贫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印发,西安市将着力推进“四重保障”,形成贫困人口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政府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实现兜底保障,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3000元;并建立医疗综合保障体系,贫困人口实现“一站式”报销结算。

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

参合率达到100%

《实施方案》明确,保障对象为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以下统称贫困人口)。保障对象与脱贫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年度动态管理。保障对象享受保障待遇时间与新农合保障年度一致。贫困人口2017年1月1日以后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贫困人口类别享受“医疗救助、政府保障”政策。

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必须做到全部参合,不得缺一户漏一人,实现应保尽保。从2017年起,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100%。其中,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合;其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周至县在涉农整合资金中解决,其余有扶贫任务的区县,由省、市、县财政按3∶3∶4比例分担。

贫困人口门诊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全额报销

取消个人负担部分

在新农合政策上,新农合门诊统筹继续在镇、村两级实施。农村参合贫困人口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全额报销,取消个人负担部分。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其认定办法和程序不变,报销办法不变,其报销封顶线提高20%。

住院补偿方面,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合规费用全额纳入新农合报销。对于符合分级诊疗规范、按照新农合技术转诊要求规范执行转诊的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在全省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报销比例在现行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0%)。农村贫困人员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儿童6种疾病按照同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计算,补偿比例为90%,年度累计封顶线为30万元;其他五种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

特困供养对象门诊救助经新农合报销后

个人自费100%给予救助

针对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明确,农村参合贫困人口新农合基本报销完成后,符合大病保险的,进入大病保险范围,其起付线下调至3000元。

同时,医疗救助政策也有所调整。门诊救助中,特困供养对象日常门诊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对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救助之后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救助病种按新农合病种确定。

住院救助中,特困供养对象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户(包括新增贫困户、返贫户、未脱贫户)住院,经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以下(含5万元)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人。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为20万元/人。

贫困人口医药费用“一站式”结算

除自付费用外由医疗机构垫付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费用通过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剩余自付医疗费用由政府通过购买医疗补充保险、扶贫专项资金或区县财政扶持等方式保障。确保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3000元。

贫困人口医药费用“一站式”结算。出院时,医保联网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新农合“一站式”结算系统,贫困人口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保障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民政部门要根据运行情况向实行“一站式”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一定周转金,以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上一篇:西安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 本科45岁以下… [2017-06-14]

下一篇:社科院报告:5月热点城市房价涨速整体回落 [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