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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专项经费从哪里来?

编辑:志军 来源:华商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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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在网上公开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昨日下午,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听证会,12位听证陈述人就电梯专项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的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提出合理建议。

“专项经费应只含日常运行经费,不包括修理、改造等费用”

草案第35条规定中提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筹集落实必要的、足额的电梯专项经费。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广告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应当列入电梯专项经费。电梯专项经费应当用于电梯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修理、改造等用途,不得挪用。

草案第36条规定中提到,住宅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应当首先由电梯专项经费列支,不足部分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由电梯使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取专项维修资金;(二)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决定。

围绕这个电梯专项经费从哪里来的问题,不少听证陈述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陕西省电梯协会秘书长康威表示,这个专项经费应该只包含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经费,不应该包括修理、改造等费用,对此,陕西省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峰表示赞同,他同时表示,如果专项经费不足以维护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话,电梯的所有权人应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程平表示,就这两款规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使用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无法及时有效的落实这个经费,原因是电梯广告的经营是由业委会决定或者直接经营,经营收入并不在物业,另外,广告收益使用权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若提出使用,需公告说明后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授权后,方能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资金能否到位、什么时间到位都不确定。

陕西城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宫雅玲则表示,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在没有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单位无权自行使用,如果本办法最终确定这一条款,则需要和即将修订出台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一致。对于草案中提到的电梯专项经费的概念,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是使用单位的情形来说,包含着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公共收益的归属、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运行费用的收支,而在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中,这几块的来源、使用、管理是不一样的,执行起来有困难,建议重新梳理。

西安特检院副总检验师杜平虎表示,此次草案中有关“电梯维保费用”提的很具体,但关键还在于实施后的落实。

“希望能更明确96333应急救援专线的职责”

草案中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针对电梯使用单位这个问题,宫雅玲则从日常工作经验建议,应该为“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增加限定词,如“电梯的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与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电梯服务单位履行承接查验手续”,只有这样,电梯在交接前后的责任问题才能更明晰,有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

此外,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蓝天楼宇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经理孔祥刚希望在办法中能更加明确96333应急救援专线的职责,“在实际使用中,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有96333的二维码信息标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热线经常接到很多市民打来热线,因为分不清这是救援还是投诉电话,很多投诉也会打进来,客服人员转接后,我们的维保人员都要迅速赶往现场,但很多情况下都是什么事都没有,使电梯维保力量削弱。”

接下来,西安市法制办将汇总12名听证人的意见,对《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经政府常务会后报西安市人大审议。 华商报记者 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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