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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欠费现业主遭殃 律师:物业公司于法无据

编辑:志军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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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原业主欠费现业主遭殃

  本报讯(记者王平)原来的业主欠下物业费,物业公司却不准许现在的业主装修入住。昨日,觉得很委屈的现业主曹先生向本报投诉:我又不欠物业费,不让我入住合理吗?

  去年底,曹先生从周女士手中购得位于黄陂区的盘龙水岸沁园小区一套二手房,交完房款准备装修时,却被小区物业公司阻拦,理由是原业主周女士还欠4年的物业费未交,只有交齐费用后,才能办理装修入住手续。

  曹先生找到周女士,要求结清以前所欠物业费。周女士来到物业公司准备补交4年的物业费4000多元。但是,物业公司经过核算,周女士除要交4年物业费外,还必须交因迟交物业费产生的违约金,共计1.5万余元。周女士认为不合理,拒绝交费。因补交物业费一事“搁浅”,曹先生也受到“株连”,不能装修入住。

  昨日,长江日报记者来到盘龙水岸沁园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聂先生承认是没有同意曹先生装修入住。他说,不让曹先生装修入住,是因为曹先生所购的房屋存在债务纠纷。

  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长江日报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颖。王颖律师认为,物业公司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她说,根据《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主体、内容及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负有合同义务。本案中,现业主不是购房前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就不应对前物业管理费承担支付义务,物业公司以此理由阻碍现业主装修入住无法律依据。

  黄陂区房产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胡先生受访时也认为,物业公司的做法“于法无据”。他说,对于这类民事纠纷,行政部门“手段也不多”,目前正在做物业公司的工作,争取早日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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