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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经适房小区物业不得擅自撤管 不得擅自涨价

编辑:志军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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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建委发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没有业主大会的经适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要按经适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即0.55元/建筑平方米/月,物业不得擅自涨价。同时要求为经适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不得擅自撤管。

  通知要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适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附件中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即0.55元/建筑平方米/月。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涨价。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经适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同时,通知要求,为经适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适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遇物业“撤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服务,可成立应急服务队,或指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尽快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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