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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优先给企业孵化器用地指标

编辑:志军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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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促进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发展,近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清远市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清国土资利用函〔2015〕382号)(下简称《意见》)。今后将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 南方日报记者 黄剑琴

  按照《意见》,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位于清远市辖区范围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并经县(市、区)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资源;符合产业发展和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大原则,孵化器建设用地将在用地性质、指标倾斜、地价优惠、土地供应、“三旧”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其中,孵化器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工业用地。而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地价优惠方面,孵化器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所在地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已依法取得孵化器的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到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补充签订《出让合同》的相应内容,不再补缴地价款。

  在土地供应上,分为新增土地和存量土地。《意见》还鼓励“三旧”改造和“退二进三”用地建设孵化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产权人可按“退二进三”有关政策自行改造建设孵化器。鼓励集体经济社(联社)利用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和物业建设或合作建设孵化器。

  另外,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但商业及员工宿舍等配套设施建筑物不得转让。而在租赁土地上建成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产资源兴办孵化器,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在征收土地年租金时,可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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