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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编辑:志军 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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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明确相关问题。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具体而言,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此外,为便于征管操作,减少争议,《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相关事项。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是一项新的规定。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考虑到在实际征管中,上述现象仍然存在,此次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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